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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0期)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2-10-31 点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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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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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0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业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鸿恩寺店销售的台农芒(小)(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鸿恩寺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台农芒(小)(芒果)(购进日期:2022年7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金龙香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陈素芳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素芳销售的辣椒(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于重庆市江北区小苑农贸市场门口的一菜贩处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四、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销售的泰好吃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销售的泰好吃沃柑(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日期:2022年7月12日),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泰好吃沃柑”是当事人从重庆市鲜优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的 ,并于当日对外销售,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泰好吃沃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五、江北区陈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陈波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6月29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北区潘勇农副产品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未收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六、江北区祥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祥明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百过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七、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的青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青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九龙坡区阔源副食配送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青二荆条(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八、江北区黄秋云鲜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黄秋云鲜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于重庆江津双福农贸城的重庆雲之南水果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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