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市场监管 质量新闻 政策文件 质量动态

以案释法丨保健品里竟非法添加违禁药品!检察亮剑,守护食药安全!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2-12-28 点击:226
一键分享

同安一公司代加工生产补肾保健品,因产品见效慢被频频退货。在采购公司要求下,郑某等人在其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中添加“壮阳药”(西地那非)成分,产品“见效”快,刑罚也跟着来了。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郑某等人均获刑罚。

采购方寄来白色粉末

心存侥幸添加到产品中

2019年9月,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受郑州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委托,生产牡蛎杞草压片糖果,该产品由牡蛎粉、人参粉、虫草粉为原材料制作。

“你们代加工的产品,客户反映效果不好,重新做一批吧,可以在产品里加点‘东西’,到时候我寄给你们。”

2021年10月,郑州该生物科技公司“刘总”(另案处理)来电,表示产品见效慢,销量不好,要退货重新制作。

随后,“刘总”将产品退回,并附带了一包1公斤的白色粉末。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多年的郑某作为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白色粉末是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物质,仍心存侥幸,认为是客户自己要求加的,要追究责任也跟代工方没有关系。

郑某遂将西地那非交给公司厂长林某,并指使其添加进后续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中。后来,林某按照指示在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中加入西地那非,共生产出3000盒牡蛎杞草压片糖果,并交付“刘总”的生物科技公司出售。

生产公司被罚9万元

主要参与者均获刑罚

2021年11月,经举报,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2年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林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林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八千元。

西地那非“小知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还可以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其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消化不良,视觉异常等。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2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检察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为了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药品,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取财有道,生财有方,食品药品行业从业者应忠于商业道德,恪守信用,依法依规合法经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同安检察注说.jpg

上一条:交通运输部:2023年春运对乘客不再查验健康码

下一条:医美行业“鱼龙混杂”,为了变美选择应慎之又慎

赣公网安备 36011102000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