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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期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3-04-18 点击: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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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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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流通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中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惠民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9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惠民韭菜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DC22520100690275659。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查发现仓库已无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壹角捌分(¥:10.18) 

罚没共计伍仟零拾元壹角捌分(¥:5010.18)

【观市监处罚〔2023〕62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7日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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