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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峡火鸡味夹心海苔抽检不合格 进口商还曾因变造生产日期被处罚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2-05-07 点击: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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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9大类食品13批次样品不合格。一款进口韩大峡火鸡味夹心海苔名列其中。

一款夹心海苔菌落总数不符标准通告称,福建省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销售的、标称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韩大峡火鸡味夹心海苔(原产国:韩国)(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5日),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据了解,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部分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进口商曾因变造生产日期被处罚公开资料显示,进口商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红云。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1月30日);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

该公司曾于去年1月被北京朝阳海关处罚。北京朝阳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7年12月4日,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朝阳海关(原北京朝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申报进口一批面包干,报检单号为117000008611778,货值金额49360.71美元。经检验检疫,北京朝阳海关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117000008611778001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载明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为2017.10.21、2018.10.20。2019年4月,该公司将上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变造为2017.11.13、2018.11.12,并提供给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北京朝阳海关对该公司处以商品货物金额6%即人民币19576.46元的罚款。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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