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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猫货串串店经营的火锅菜品(鸭肠)不合格被罚款10000元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2-06-30 点击: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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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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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猫货串串店经营的火锅菜品(鸭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猫货串串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火锅菜品(鸭肠)(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火锅菜品(鸭肠)时没有履行义务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江北区猫货串串店经营不合格火锅菜品(鸭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猫货串串店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265号),决定对江北区猫货串串店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04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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